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大万与赖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大万,赖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曹大万,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赖永红,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曹大万与赖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赖永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大万损失315854.88元,承担受理费3355.2元、执行费4688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永红银行存款323898.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