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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马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马亚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138号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贵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礼军,系公司员工。被告马亚涛,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