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马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马亚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138号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贵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礼军,系公司员工。被告马亚涛,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