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99号。法定代表人:解拥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卫东,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27栋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额为117,600.00元及利息,哈尔滨德美金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朱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朱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朱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