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洪祥与魏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祥,魏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1091号原告:何洪祥,男,193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魏焕江,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何洪祥与被告魏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焕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洪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魏焕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魏焕江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原告将上述款项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魏焕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魏焕江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焕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洪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焕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