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高满仓、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高满仓,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61号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苏圃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99590。法定代表人:衷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61299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3110062。被告:高满仓,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被告: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北)1栋13层1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05018。法定代表人:殷新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满仓、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865元。审 判 长 许 群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