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381号原告:武汉世纪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0号龙王庙商贸广场C栋。法定代表人:康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中路649弄2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被告: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一号沿江一号MALL(原龙王庙商贸广场)3区5层至6层、4区5层至6层。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原告武汉世纪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杨晓华与人民陪审员郭德文、吴建国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晓华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锦锋速 录 员 柯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