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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安全、尹家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安全,尹家志,董纪荣,尹国庆,尚红英,兰强,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13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尹安全,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尹家志,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董纪荣,女,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尹国庆,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行人:尚红英,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兰强,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鲲鹏路71号。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安全、尹家志、董纪荣、尹国庆、尚红英与被执行人兰强、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安全、尹家志、董纪荣、尹国庆、尚红英与被执行人兰强、蒙城县��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