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元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中心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中心店镇人民政府,邹城市中心店镇小东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3行初65号原告徐元明,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城市平阳东路2699号。法定代表人杜庆节,市长。被告邹城市中心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心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广洲,镇长。第三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小东章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韩守国,村主任。原告徐元明请求确认被告中心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撤销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克斌审判员 孔凡静审判员 孙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