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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04-1。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组织机构代码9134180079811686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388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2780元、执行费50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