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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宫月光、付华与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月光,付华,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252号原告:宫月光,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付华,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本清,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九街。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刘力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宫月光、付华与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宫月光、付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漏雨修复费用暂定9.8万元,2.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的不作为、使业主在220平方米,新房、新装修、漏雨损坏环境下,生活十二年。应该给予赔偿并致歉,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申请变更为要求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宫月光、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月光、付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宫月光、付华负担。审 判 长  刘英林审 判 员  徐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