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7
案件名称
位敏奇与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敏奇,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674号原告:位敏奇,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排湖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雄楚大街938号洪福添美城市广场10栋16层2室。法定代表人:董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熊志德,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位敏奇与被告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敬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