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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大方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未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高峰、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及其辩护人朱梓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远为帮助在平阳县鳌江镇“重庆东方”足浴店内与经理袁某1发生纠纷的周某、严某(均已判刑)报复,受纠集前往位于“重庆东方”足浴店对面的平阳县国际大酒店门口约定地点集合。被告人杨远随严某、周某到达平阳县国际大酒店门口后,在该地点等待黄玉雕(已判刑)等人携带工具前来,此时吴某1、“蝌蚪”(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先行到达该足浴店门口,在双方冲突过程中,吴某1等人不敌逃跑,而后何某(已判刑)乘车到达现场,被袁某1等人扣押在店门口。待黄玉雕、高某、袁某2、肖某、吕某、夏某、吴某2、杨某1东(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到达,分配好肖某准备的关公刀和钢管等工具后,严某、周某、黄玉雕带领被告人高某、袁某2、吴某2等十余人冲向足浴店。严某、周某、黄玉雕、高某、何某、吴某2、袁某2、肖某、夏某持刀、钢管、石头等工具围砍足浴店员工排生东某袁某1。在二人被砍逃跑后,严某、周某、黄玉雕、高某、袁某2、吴某2、何某等人,为泄愤持械将店内财物损毁。其间,被告人杨远随严某、周某等人到达足浴店门口,未持械进入现场参与打斗,待打斗结束后随同严某等人一起离开。经鉴定,排生东头部损伤造成两处皮肤裂创累计8.5cm;其躯干部损伤造成四处皮肤裂创累计长28.5cm,伴胸部穿透伤,肺撕裂伤,气胸,低血容量性休克(轻度);其右手损伤造成示指背侧皮肤撕脱伤,伸肌腱断裂,近节指骨颈完全骨折、骨缺损、移位,双侧指神经挫伤、卡压,第三掌指关节背侧皮肤裂伤,中指生肌腱断裂,第三掌指关节背侧关节囊完全断裂,第三掌骨颈骨折、掌骨头游离,掌指关节完全脱位,其右手功能丧失8.8%,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袁某1头部损伤造成两处皮肤裂创累计6.5cm,其双上肢损伤造成八处皮肤裂创累计72.8cm伴右肱骨干开放性骨折,正中神经挫伤;右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骨折、骨缺损、掌指关节囊离断,掌指关节不稳;右环指中节指骨基底骨折、骨缺损、指间关节囊离断,掌板完全离断,指尖关节不稳,环指无血供;左尺骨完全开放性骨折、移位,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远于2017年1月28日到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严某、周某、黄玉雕、袁某2、高某、何某、吴某2、杨某东某吴某1肖某、夏某、吕某的供述,被害人排生东某袁某1的陈述,证人许某、卢某1、罗某、杨某2、张某1、伏某、卢某2、排腊翁、排腊干、沙某1、沙某2、张某2、毛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朱梓胡要求对被告人杨远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蔡宗泽人民陪审员  裴 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