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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242王殿华与韩星、王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华,韩星,王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242号原告:王殿华,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韩星,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长瑞,男,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区。原告王殿华与被告韩星、王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殿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