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242王殿华与韩星、王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华,韩星,王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242号原告:王殿华,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韩星,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长瑞,男,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区。原告王殿华与被告韩星、王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殿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