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诚与许远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诚,许远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45号原告:张志诚,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许远槐,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原告张志诚与被告许远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张志诚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 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