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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绍红、李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红,李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红,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其军,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其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