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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吴旭凯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凯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旭凯,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龙飞冶金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旭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耀炜、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旭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吴旭凯因不愿购买被害人李某1售卖的车牌号为黑A×××××东风雪铁龙C3XR汽车,要求李某1返还定金被拒绝一事不满,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树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调解,未果。当日11时许,吴旭凯遂驾驶车牌号为黑A×××××海南马自达M5型汽车,将李某1停放在松树镇工商行政管理所门前的车牌号为黑A×××××东风雪铁龙C3XR型汽车撞损。经鉴定,雪铁龙C3XR汽车车损部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68元。经举报公安机关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吴旭凯抓获。现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吴旭凯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旭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雪铁龙汽车事故定损单,协议书、和解、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徐某、姚某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旭凯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吴旭凯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旭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佳鑫书记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