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保31号何栋,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南宁市,被申请人:蔡华,女,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何栋诉被告黄振君、蒙启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4161.3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号为1143005190034552474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34161.3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蔡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1×××4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8年8月25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