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永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孟大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顾永辉,孟大娃,房振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负责人:钱永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永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苓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大娃,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振祥,男,1977年5月14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山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永辉、孟大娃、房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