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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道斌、汪军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斌,汪军梅,闻国丰,李立杰,夏国红,张林,王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唐道斌,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军梅,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闻国丰,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被执行人李立杰,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夏国红,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林,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明江,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人唐道斌,汪军梅,闻国丰与被执行人李立杰、夏国红、张林、王明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4253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