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学红、陈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学红,陈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季学红,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利利,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季学红诉陈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6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陈利利欠原告季学红借款130300元,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季学红借款30000元直至借款付清时止;二、如陈利利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季学红有权对剩余的所有债权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被告陈利利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126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本院已决定依法拘留15日,但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实际控制、拘留。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