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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汝富,楼娟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39702。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被执行人吴汝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娟仙,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汝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一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