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立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立辉,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东光县,捕前住该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7日被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立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祃慧源、书记员曲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立辉、辩护人李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顾立辉驾车在东光县城区信誉楼商厦北侧山羊庄饭店门前路边看见被害人张某,因二人有债务纠纷,��立辉向张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顾立辉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的前胸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顾立辉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立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顾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欠款纷争���被告人向其索要欠款时发生争执,被告人才伤害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于2016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真诚悔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立辉从轻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顾立辉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汪某、胡某、刘某、毛某的证言,东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张,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沧科司鉴[2017]医临字第4001号,张某2017年3月7日外力作用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胸部皮裂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自首说明、本院(2007)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东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顾立辉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顾立辉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经质证,控辩双方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立辉与被害人张某有债务纠纷,理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但被告人因此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刀子故意捅伤被害人前胸,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使用刀子实施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但设置缓刑考验期时,其具有前科的情节及其庭审中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一并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垒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