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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福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15号被执行人王福民,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王福民诈骗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刑事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