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福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15号被执行人王福民,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王福民诈骗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刑事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