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庆余与吴玉均周思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余,吴玉均,周思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余,男,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玉均,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思碧,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庆余与被执行人吴玉均、周思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玉均、周思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庆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并于2017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周思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在招商银行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玉均、周思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庆余向本院提交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思碧于和解协议签订时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壹万元,余款柒万元从2017年8月20日前每月支付叁仟元至清偿为止。2017年8月17日,本院解除上述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截至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吴玉均、周思碧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庆余案款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庆余自愿与被执行人吴玉均、周思碧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