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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樊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1969年8月8日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因不适宜羁押,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在枝江市XXX镇解放路XX宿舍院内,趁无人之际,在二楼(4)号宿舍将李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当日将手机变卖100元。2017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再次来到XXX镇XX宿舍院内,趁院内无人,在二楼(1)号宿舍将王某放置在床铺上的一部银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该笔记本电脑隐藏在该宿舍三楼杂物间内,次日12时许,樊某准备取走该笔记本电脑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病情证明书;被害人李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樊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樊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又重新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樊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樊某向被害人退赔(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