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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8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欠款8201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8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