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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3786张开芳与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张开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3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庄镇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李金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平,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芳,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勉(系张开芳之妻),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开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张开芳55000元(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上诉人徐州鑫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张开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合计2870元,由被上诉人张开芳负担。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演亮审判员  周 媛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