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双玉与印国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玉,印国才,李玉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128号原告:姜双玉。被告:印国才。第三人:李玉堂,1953年2月21日生。原告姜双玉诉被告印国才及第三人李玉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第三人李玉堂不服该判决,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吉08民终14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姜双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双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