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建明、林娇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明,林娇英,林高钰,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墩、宗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林娇英,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高钰,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2层。法定代表人:林娇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709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明与被执行人林娇英、林高钰、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息及费用共计24715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林娇英名下位于厦门市开元区塔厝社58号、厦门市思明区莲兴路131号地下二层第35号车位、厦门市思明区莲兴路131号地下二层第36号车位、厦门市思明区莲兴路59号2302室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办公楼、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1号厂房、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3号厂房的房产,并已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林伟斌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