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秋实、周胜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实,周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赵秋实,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胜伟,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5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以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5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