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望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望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89号罪犯陈望平,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望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望平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望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望平累计奖励分折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望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望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