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佩瑜与贺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瑜,贺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刘佩瑜,男,汉族,1939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贺云亮,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刘佩瑜依据陕西省神木县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贺云亮偿还申请人刘佩瑜借款本金695万元,利息924800元,共计78748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8540元,由被执行人贺云亮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