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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张闻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闻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天洋城天洋广场南区商业。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杰,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闻建,女,197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上诉人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闻建、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闻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闻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闻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闻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闻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卢圆圆书 记 员  佳 丽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