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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异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文兰与刘建国、赵桂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兰,刘建国,赵桂宪,十堰市荣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雷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5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兰,女,汉族,1953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赵桂宪,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十堰市荣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阳光花园。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雷梦,女,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系十堰市荣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兰与被执行人刘建国、赵桂宪、十堰市荣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文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雷梦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8月1日吴文兰申请撤销追加雷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文兰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兰撤回追加雷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