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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小乔与陕西创艺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乔,陕西创艺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9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乔,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创艺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小乔与被执行人陕西创艺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14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胡小乔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5〕143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案交纳了全部案款14678.20元及本案执行费12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小乔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14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