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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等与苏达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苏达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038号原告:温长侠,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经营者程镇春,男,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兰,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苏达元,男,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与被告苏达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长侠、哈尔滨市道外区森富旅馆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