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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洪伟与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洪伟,吕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洪伟,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杰,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洪伟因与被上诉人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洪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