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洪伟与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洪伟,吕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洪伟,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杰,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洪伟因与被上诉人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洪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