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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综合商办楼。法定代表人: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陵西大街交叉口西北角鹿城大厦八楼。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4**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郭建新审判员  王 然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王红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