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宁平与杨晓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宁平,杨晓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47号原告:余宁平,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杨晓骁,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余宁平与被告杨晓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晓骁偿还其借款3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后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