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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春秋支行,汪言全,程英,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春秋支行,住所地舒城县春秋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5314538-2。负责人:石春齐,行长。被执行人:汪言全,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舒城县,住。被执行人:程英,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舒城县,住。被告: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统一社会代码:91341523688129004E(1-1)。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董事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