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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桃市农业局与丁艾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桃市农业局,丁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业局。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邓念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丁艾军,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郑场镇。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业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农业局于2017年1月5日对丁艾军作出的农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农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业局查明,被执行人丁艾军于2016年12月21日私设屠宰窝点,私宰2头未经检验检疫生猪。2016年12月9日和2016年12月31日,仙桃市农业局分别向丁艾军发出农屠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农屠罚(听)(2016)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丁艾军私设屠宰窝点,私宰2头未经检验检疫生猪的行为,作出了农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丁艾军处以12000元罚款。并于2017年1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业局作出的农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业局作出的农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田长青审判员  李 密审判员  许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