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双喜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双喜,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双喜,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办事处。上诉人田双喜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行初143号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属于其级别管辖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查,被上诉人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28日组织相关人员将上诉人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瓦窑北小区18号院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行初143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政拆除行为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源生审判员 张翠萍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