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8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俞某昆与张某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昆,张某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459号原告:俞某昆,男,生于1997年01月0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学生。被告:张某时,男,生于1994年6月2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原告俞某昆诉被告张某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昆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俞某昆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