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建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强,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强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1029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建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强撤回上诉。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