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永良与刘贵林、张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刘贵林,张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303号原告:王永良,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书明,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刘贵林,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高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被告:张翠红,女,汉族,1982年7月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原告王永良与被告刘贵林、张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永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王永良承担。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