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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分支行与许广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分支行,许广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分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03号。负责人王冠彤,行长。被告许广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临清市,现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分支行与被告许广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