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森业、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业,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刘森业,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玉臻,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张玉祥,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森业与被执行人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825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