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214号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八路102号罗马西西里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超,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金文安,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系被告之父。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王岩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