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亮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20号罪犯汪亮,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郴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由被告人汪亮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2592.30元(包括已赔偿的12.5万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汪亮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18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汪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汪亮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亮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汪亮共获得表扬六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到2022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