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戴吉华与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吉华,范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2914号原告:戴吉华,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范红星,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戴吉华与被告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姚蕾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红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向戴吉华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16年2月22日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吉华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范红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